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上 訴 人
-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江昭螢即江敏絹
- 上 訴 人
- 吳思葶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筱薇
- 吳睿彥即吳璿世
- 上 訴 人
- 吳俞萱
- 吳昱錩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姵妤
- 吳承祐
- 上 訴 人
- 余思錡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周于舜律師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明邦、廖俞淨間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遷讓
- 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4
- 2,500元【土地按公告現值核算為3,382,500元(土地面積563.75
- ㎡×公告現值6,000元/㎡=3,382,500元);建物按拍定金額核算為5
- ,760,000元,3,382,500元+5,760,000元=9,142,500元】,應徵
- 第二審裁判費137,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