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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文爵

上 訴 人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江昭螢即江敏絹
上 訴 人
吳思葶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筱薇
吳睿彥即吳璿世
上 訴 人
吳俞萱
吳昱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姵妤
吳承祐
上 訴 人
余思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明邦、廖俞淨間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遷讓
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4
2,500元【土地按公告現值核算為3,382,500元(土地面積563.75
㎡×公告現值6,000元/㎡=3,382,500元);建物按拍定金額核算為5
,760,000元,3,382,500元+5,760,000元=9,142,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7,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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