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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文爵

上 訴 人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江昭螢即江敏絹
上 訴 人
吳思葶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筱薇
吳睿彥即吳璿世
上 訴 人
吳俞萱
吳昱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姵妤
吳承祐
上 訴 人
余思錡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周于舜
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廖明邦、廖俞淨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
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周于舜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送達代收人周于舜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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