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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劉進盛
被告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康貝特)大富飲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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