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李悌愷
- 當事人禾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黃源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禾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國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鋐 被上訴人 黃源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112年6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8,680元(0000000-000000=518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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