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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陳僑舫
  • 法定代理人
    施德雄、陳麗雪、廖進隆

  • 當事人
    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凱旋天下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德雄 原 告 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被 告 凱旋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進隆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官厚賢律師 劉富雄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 終結後,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訴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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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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