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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僑舫

原告
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德雄
原告
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被告
凱旋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進隆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官厚賢律師

劉富雄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訴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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