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陳僑舫
- 法定代理人施德雄、陳麗雪、廖進隆
- 當事人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凱旋天下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德雄 原 告 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被 告 凱旋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進隆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官厚賢律師 劉富雄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 終結後,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訴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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