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 原告
- 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德雄
- 原告
- 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鴻飛律師
- 被告
- 凱旋天下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進隆
- 訴訟代理人
- 邢建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婉寧律師
官厚賢律師
劉富雄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訴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