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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吳國聖

原告
即聲請人
鄭麗珠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訴訟代
即聲請人
理人 黃煦詮律師
被告
邱仕勲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侑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12頁附表編號2關於「臺中市○○區○路○段○路○○段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段○路○○段0000○號(含共有部分同段22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備註欄關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67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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