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原告
- 即聲請人
- 鄭麗珠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訴訟代
- 即聲請人
- 理人 黃煦詮律師
- 被告
- 邱仕勲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侑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12頁附表編號2關於「臺中市○○區○路○段○路○○段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段○路○○段0000○號(含共有部分同段22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備註欄關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67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