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 原告
-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偉誠
- 訴訟代理人
- 王宏濱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穆
- 訴訟代理人
- 宋克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債權經歷次強制執行受償後,於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後,尚餘未清償之本金數額,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