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國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温承翰
- 參加人
- 温正男
- 參加人
- 受告知人 鈞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承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12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
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