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 上訴人
- CADesigner Engineering Sp. z o.o.
- 法定代理人
- Bartlomiej Markowicz
- 被上訴人
-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反訴併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美金206,700元,依本訴起訴日之美金匯率收盤價29.045計算,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3,602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美金81,300元,依反訴起訴日之美金匯率收盤價29.33計算,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384,529元,2項聲明訴訟標的不同,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88,131元(計算式:6,003,602元+2,384,529元=8,388,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6,091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