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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返還預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文爵林秀菊陳昱翔

上訴人
CADesigner Engineering Sp. z o.o.
法定代理人
Bartlomiej Markowicz
被上訴人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反訴併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美金206,700元,依本訴起訴日之美金匯率收盤價29.045計算,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3,602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美金81,300元,依反訴起訴日之美金匯率收盤價29.33計算,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384,529元,2項聲明訴訟標的不同,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88,131元(計算式:6,003,602元+2,384,529元=8,388,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6,091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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