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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侯驊殷

原告
蔡國勇
被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被告
何慧玲
被告
何豐棧
被告
威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桂香
被告
李似珍
被告
大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民
被告
游鈺雯
被告
黃淑玲
被告
陳榆鈞
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6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於112年7月27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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