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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賴秀雯

上訴人
即被告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滙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438,220元(計算式參見本院卷第131頁111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9,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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