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滙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438,220元(計算式參見本院卷第131頁111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9,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