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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
    吳驊晉、莊博彥

  • 上訴人
    利固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上 訴 人 利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驊晉 被上訴人 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5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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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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