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藍重豐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複代理人
楊禹謙律師
被告
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被告
陳顥元
被告
陳元中
被告
追加被告 陳美樺
被告
陳美錞
被告
陳美錦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複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告
峰瑞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名瑈
被告
呂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拆除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B部分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院囑託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原告具狀更正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6萬4790元(計算式:302.0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76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萬6141元(見本院卷第57頁),尚應補繳1萬7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