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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夏一峯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東海
即被告
陳宛榆
即被告
林棟梁
即被告
陳雪華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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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金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蔡玉梅

林雲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5萬0356元【即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建物之起訴時價額之總和,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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