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 上訴人
- 紀銘偉
- 上訴人
- 陳寬德
- 上訴人
- 紀佑嘉
- 上訴人
- 陳泳秀
- 上訴人
- 蘇陳蟬
- 上訴人
- 紀淑惠
- 上訴人
- 陳慧玲
- 上訴人
- 陳麗月
- 上訴人
- 陳莛瑢
- 上訴人
- 陳月蓮
- 上訴人
- 陳素芬
- 被上訴人
- 國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最遲業於112年2月9日寄存送達於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2年2月19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