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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潘怡學

上訴人
即被告
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惠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百世科半導體技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望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蝏蓓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文蘭

林世民

楊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12年3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萬7,392元,該項裁定業於112年4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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