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 上訴人
- 李金安
- 上訴人
- 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娟、林慧宜、林慧音、楊美錦、蔡馥羽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3萬2,8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1,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上訴人 上訴人敗訴範圍 上訴人聲明廢棄範圍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1 吳淑娟 4,201萬4,544元 超過3,105萬2,089元部分 1,096萬2,455元 2 林慧宜 2,895萬元 超過2,264萬8,906元部分 630萬1,094元 3 林慧音 2,544萬元 超過1,981萬8,854元部分 562萬1,146元 4 楊美錦 970萬3,891元 超過712萬1,726元部分 258萬2,165元 5 蔡馥羽 1,388萬6,000元 超過862萬元部分 526萬6,000元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3,073萬2,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