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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怡菁謝佳諮董庭誌

上訴人
李金安
上訴人
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娟、林慧宜、林慧音、楊美錦、蔡馥羽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3萬2,8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1,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上訴人 上訴人敗訴範圍 上訴人聲明廢棄範圍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1 吳淑娟 4,201萬4,544元 超過3,105萬2,089元部分 1,096萬2,455元 2 林慧宜 2,895萬元 超過2,264萬8,906元部分 630萬1,094元 3 林慧音 2,544萬元 超過1,981萬8,854元部分 562萬1,146元 4 楊美錦 970萬3,891元 超過712萬1,726元部分 258萬2,165元 5 蔡馥羽 1,388萬6,000元 超過862萬元部分 526萬6,000元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3,073萬2,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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