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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婉玉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曜忠

邱誼欣

傅建堯

范依文

李家銜

徐筱梅

石啟信

李豪剛

黃致逢

林若璇

林右希

莊育哲

張建森

陳美滿

梁永康

曾惠悉

陳映靜

彭宥勳

潘呂幼

張展浩

盧燕怡

洪麗鐘

洪淑玲

黃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如附表所示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上訴聲明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第二審裁判費  1 鄭曜忠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1,005,000元 19,975元 2 邱誼欣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3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1,038,500元 20,502元 3 傅建堯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1,000,000元 19,800元 4 范依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9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894,000元 17,850元 5 李家銜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74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1,749,000元 32,962元 6 徐筱梅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900,000元 17,850元 7 石啓信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900,000元 17,850元 8 李豪剛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700,000元  13,950元 9 黃致逢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5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655,000元 13,170元 10 林若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800,000元  15,900元 11 林右希 (原名林巧婷)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800,000元 15,900元 12 莊育哲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3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937,000元  18,630元 13 張建森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800,000元 15,900元 14 陳美滿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1,080,000元  21,204元 15 梁永康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6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1,361,000元 26,293元 16 曾惠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900,000元 17,850元 17 陳映靜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960,000元  19,020元 18 彭宥勳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900,000元 17,850元 19 潘呂幼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800,000元 15,900元 20 張展浩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1,050,000元  20,677元 21 盧燕怡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7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1,077,000元 21,204元 22 洪麗鐘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700,000元  13,950元 23 洪淑玲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750,000元  14,925元 24 黃強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3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737,500元 14,73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8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