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孫藝娜
- 法定代理人林瑪莉
- 當事人展望企業有限公司、廖月霞、廖月愛、吳裕琦、吳雲、吳淑員、吳淑滿、吳淑惠、吳淑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原 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被 告 廖月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俊 複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廖月愛 吳裕琦 吳雲 吳淑員 吳淑滿 吳淑惠 吳淑如 張鴻貴(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秀子 張淑真(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淳(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琪(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劉絹 陳昭宏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本件被告吳裕琦、吳 雲、吳淑員、吳淑滿、吳淑惠、吳淑如、張鴻貴、詹秀子、張淑真、張凱淳、詹凱琪、劉絹、陳美玲、廖月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未對上開被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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