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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孫藝娜
  •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 當事人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廖月霞廖月愛吳裕琦吳雲吳淑員吳淑滿吳淑惠吳淑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原 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被 告 廖月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俊 複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廖月愛 吳裕琦 吳雲 吳淑員 吳淑滿 吳淑惠 吳淑如 張鴻貴(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秀子 張淑真(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淳(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琪(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劉絹 陳昭宏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2月29日上午9時宣判,惟原告業與被告廖月霞於114年12月23日調解成立,並具狀陳報對被告廖月愛、吳裕琦、吳雲、吳淑員、吳淑滿、吳淑惠、吳淑如、張鴻貴、詹秀子、張淑真、張凱淳、詹凱琪等人撤回起訴,及其亦與被告陳昭宏達成和解共識,並聲請再開辯論,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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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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