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孫藝娜
- 法定代理人林瑪莉
- 當事人展望企業有限公司、廖月霞、廖月愛、吳裕琦、吳雲、吳淑員、吳淑滿、吳淑惠、吳淑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原 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被 告 廖月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俊 複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廖月愛 吳裕琦 吳雲 吳淑員 吳淑滿 吳淑惠 吳淑如 張鴻貴(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秀子 張淑真(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淳(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琪(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劉絹 陳昭宏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2月29日上午9時宣判,惟原告業與被告廖月霞於114年12月23日調解成立,並具狀陳報對被告廖月愛、吳裕琦、吳雲、吳淑員、吳淑滿、吳淑惠、吳淑如、張鴻貴、詹秀子、張淑真、張凱淳、詹凱琪等人撤回起訴,及其亦與被告陳昭宏達成和解共識,並聲請再開辯論,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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