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向春華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黃栢竣曾素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11號 原 告 向春華 被 告 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詮茗 被 告 黃栢竣 兼 上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傳富 被 告 曾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2項關於「被告」記載,應更正為 「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認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是該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舜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