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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宗賢李婉玉傅可晴

上訴人
即被告
蔡瑜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111年度金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傅可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49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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