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瑜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雪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111年度金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金字第14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雪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111年度金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