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1號
- 聲 請 人
-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華界
- 代 理 人 王慧文
-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嘉樂寶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 李宣毅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110年12月31日 55,230元 O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