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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巫淑芳

聲 請 人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華界
代 理 人 王慧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嘉樂寶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 李宣毅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110年12月31日 55,230元 O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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