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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宗成

聲請人
亨全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輝
代理人
吳永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健業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范振坤 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  行 110年8月10日 158,000元 FA0000000  002 好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廖玉燕 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  行 110年8月10日 569,347元 FA0000000  003 元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廖海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  台中分行 110年10月31日 773,233元 C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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