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楊雅婷

  • 當事人
    捷盟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捷盟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鈞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號0 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其任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煊富企業有限公司 林進助 彰化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 111年1月31日 31,712元 NN0000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