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阿諾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諾青
- 設臺中市○區○○○街○段000號0樓 之0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茂盛醫院李茂盛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 111年1月31日 31,500元 KB0000000 002 茂盛醫院李茂盛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 111年1月31日 63,000元 K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