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27號
- 聲請人
-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就其中附表編號013、014所示股票號碼之記載有誤,已另行更正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聲請人於更正公告前即聲請為除權判決,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宗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3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14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