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仲執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佩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國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萬6449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 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