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仲執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郭毓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毓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1,74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