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執字第5號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蔡嘉裕

聲請人
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毓民
相對人
和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敏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作成之111仲中聲和字第011號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以下同)7,331,740元(含稅 ),及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三、仲裁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一百分之七十九,餘由聲請人負擔。」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損害賠償糾紛,經仲裁判斷結果,如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惟相對人迄未依仲裁判斷給付,爰依仲裁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仲裁判斷書正本為憑,核無違誤,查無仲裁法第38條所規定應駁回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復查無經仲裁法第40條所規定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判決撤銷確定之情形,本院自應准為執行裁定。

三、依仲裁法第2項前段、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3條第3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仲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