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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文爵陳昱翔施懷閔

再審原告
洪郭秀盆
再審原告
協榮木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再審被告
杜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4日14時3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4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再審原告認原確定判決逾越再審被告之上訴聲明而有認作主張之問題,惟再審被告則認原確定判決並無逾越其聲明而為裁判,則再審被告所為上訴聲明具體內容為何,仍待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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