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59號
- 原告
- 廖家敏
- 相對人
- 鼎冠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沅傑
- 相對人
- 鋒澤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1年8月10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770B236號)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連帶給付新臺幣102,609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1.雙方當場確認,【鼎冠機密有限公司】積欠勞方薪資73,830元、資遣費19,445元,計93,725 元,【鋒澤機密有限公司】積欠勞方薪資42,334元,以上總計新臺幣135,609元。⒉勞方同意接受資方分5期給付,第一期,111年8月30日給付35,609元,第二期至第五期,自111年9月30日至111年12月30日,每月30日給付25,000元,以上總計新臺幣135,609元。…。⒋ 資方【鼎冠機密有限公司】、【鋒澤機密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尚有102,609元給付義務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未履行之給付金額102,609元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聲請人以相對人僅部分給付,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餘102,609元部分為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