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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7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黃渙文

聲請人
蕭侑姍
相對人
美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大維 住○○市○○區○○○○街0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美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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