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蕭侑姍、美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劉大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蕭侑姍 相 對 人 美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大維 住○○市○○區○○○○街0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美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