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奕勛、六合貿易有限公司、陳美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81號聲 請 人 陳奕勛 相 對 人 六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10月31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案號:2486E0535)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7,943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積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111年10 月31日於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成立方案,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7,943元,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調解成立 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薪資差額37,943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11年11月7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並請資方匯款後將單據(註明本次調解案號)傳真本會結案」等語,就上述給付義務相對人迄今未履行,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86E0535)影本及薪資帳戶新臺幣交易 明細1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 所載之給付義務,惟迄未履行其義務,其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