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林高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德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勞動調解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欄之記載,暫先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81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