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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
    鄭永勝

  • 原告
    謝忠利
  • 被告
    金富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謝忠利 相 對 人 金富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 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命補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 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1年12月2日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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