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謝忠利
- 相對人
- 金富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命補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1年12月2日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