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董惠平

聲請人
謝忠利
相對人
金富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命補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1年12月2日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