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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余昇泰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之0
訴訟代理人
余靜雯
被告
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兩造間是否存有勞動契約乙節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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