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1號
- 原告
- 蘇玉純
- 被告
- 赤腳鴨農莊
- 法定代理人
- 游光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3,59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5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小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3,59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5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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