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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劉奐忱

原告
總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榮通
被告
LE THANH PHUONG(中文姓名:黎青芳;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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