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尹南鵬、黃啟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尹南鵬 相 對 人 黃啟明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據上可知,如果起訴狀未記載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或其原因事實,致法院無從判斷審判之範圍者,即屬起訴不具備法律所規定之書狀格式或起訴要件,其起訴為不合法。法院對於此種情形,如果已定期間命原告補充記載或更正記載,而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即應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據原告勞、健保投保資料,投保單位均為來來豆漿店,並非自然人,請確認被告為何人? ㈡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080元?)。 ㈢各項請求之法律依據或其原因事實(僅請求年終獎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