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尹南鵬
- 相對人
- 黃啟明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據上可知,如果起訴狀未記載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或其原因事實,致法院無從判斷審判之範圍者,即屬起訴不具備法律所規定之書狀格式或起訴要件,其起訴為不合法。法院對於此種情形,如果已定期間命原告補充記載或更正記載,而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即應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據原告勞、健保投保資料,投保單位均為來來豆漿店,並非自然人,請確認被告為何人?
㈡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080元?)。
㈢各項請求之法律依據或其原因事實(僅請求年終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