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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3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莊毓宸

聲請人
尹南鵬
相對人
黃啟明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據上可知,如果起訴狀未記載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或其原因事實,致法院無從判斷審判之範圍者,即屬起訴不具備法律所規定之書狀格式或起訴要件,其起訴為不合法。法院對於此種情形,如果已定期間命原告補充記載或更正記載,而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即應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據原告勞、健保投保資料,投保單位均為來來豆漿店,並非自然人,請確認被告為何人?

㈡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080元?)。

㈢各項請求之法律依據或其原因事實(僅請求年終獎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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