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4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聰
- 被告
- 倚飛科技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天心居家長照機
- 被告
- 構
- 法定代理人
- 陳恩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18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份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