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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陳恩俞

  •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倚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倚飛科技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天心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陳恩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18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份可證,則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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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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