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48號
- 原告
- 賴婉綺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育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協錱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