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志盈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勞小字第149號 原 告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訴訟代理人 江姵儒 林孟萱 被 告 廖哲誼 廖瑞振 上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149號請求返還溢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1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 通 譯 黃惠貞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4,246元,及自民 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勞動法庭 書記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