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28號
- 原告
- 吳氏美幸(NGO THI MY HANH)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齊律師(法律扶助)
- 被告
- 萬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蕭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兩造間就104年10月薪資是否清償乙節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