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2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吳氏美幸(NGO THI MY HANH)
訴訟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萬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兩造間就104年10月薪資是否清償乙節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