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62號
- 原告
- 吳佳怡
- 被告
- 香港商永湖複合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工資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以111年度勞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67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