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7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昀儒

原 告
陳裕潭
王泳家
陳坤寶
上三共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111年6月9日解散)
法定代理人
胡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裕潭新臺幣41,629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泳家新臺幣7,813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坤寶新臺幣6,533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將新臺幣6,432元為原告陳裕潭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帳戶。

五、被告應將新臺幣7,440元為原告王泳家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帳戶。

六、被告應將新臺幣384元為原告陳坤寶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帳戶。

七、訴訟費用由新臺幣1,000元被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一、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061元為原告陳裕潭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二、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253元為原告王泳家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三、六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17元為原告陳坤寶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