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74號
- 原 告
- 陳裕潭
- 王泳家
- 陳坤寶
- 上三共
- 同
- 訴訟代理人
-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 被 告
- 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111年6月9日解散)
- 法定代理人
- 胡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裕潭新臺幣41,629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泳家新臺幣7,813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坤寶新臺幣6,533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將新臺幣6,432元為原告陳裕潭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帳戶。
五、被告應將新臺幣7,440元為原告王泳家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帳戶。
六、被告應將新臺幣384元為原告陳坤寶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帳戶。
七、訴訟費用由新臺幣1,000元被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一、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061元為原告陳裕潭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二、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253元為原告王泳家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三、六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17元為原告陳坤寶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