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衣品涵、轉轉運彩券行即唐玉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76號 原 告 衣品涵 被 告 轉轉運彩券行即唐玉華 趙敬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1年5月9日送達 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