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劉哲宇、家禾秝國際有限公司、黃靖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29號 原 告 劉哲宇 訴訟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家禾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涵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當事人請求移付調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