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 原告
- 黃諭琪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揚律師
- 被告
- 優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芳蕾
- 訴訟代理人
- 郭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原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訴訟代理人變更送達地址未向本院陳報,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送達被告,進而導致被告當日未到庭行言詞辯論,為顧及被告之程序權,另定再開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原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訴訟代理人變更送達地址未向本院陳報,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送達被告,進而導致被告當日未到庭行言詞辯論,為顧及被告之程序權,另定再開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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